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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打印】 【發布時間:2013-04-03】 |
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有本質上的區別,就業協議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,由畢業生、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所在院校三方簽訂的協議書;勞動合同則是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,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和調整,并且是在學生畢業到用人單位報到以后才簽訂的。而就業協議一般是在畢業生派遣之前簽訂的,習慣上認為是勞動合同的預約合同,相關條款可以帶入勞動合同中去。 在畢業生就業協議當中,畢業生的義務是向用人單位如實地介紹自己的情況,并按時到用人單位進行報到。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如實向畢業生介紹自己的情況,負責辦理畢業生有關手續。學校的義務則是負責完成有關的派遣工作,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系,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合同,所以這有一個內容的不同。 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無名合同,適用民法和合同法。和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分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,這個協議一經簽訂,各方應嚴格履行,任何一方要變動這個協議,需提前一個月取得另外兩方面的同意,否則按違約處理。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,受勞動合同法約束的。 就業協議實際是一種帶有國家政府指導性質的協議,作為一方的主體很特殊的是學校,它不是一方用工主體,學校在中間起到了一個就業指導推薦和就業派遣作用。就業協議是學校編制就業方案、用人單位申請用人指標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。用人單位跟勞動者在就業協議項下達成的是就業的意向的協議,他不代表勞動合同。應當說勞動合同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,他可以是勞動合同的有效補充。就業協議具有政府在大學生就業指導方面的特殊性質。 |